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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增本土感染者大多与之前公布的病例存在关联

2025-04-05 08:53:22 来源:慈眉善眼网 作者:北区 点击:464次

这一规定使得指导性案例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

"[27]P184在此基础上,他把法官对法律的争论看做是一种建构式的诠释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官从自己的司法信念出发,在法律共同体内部对法律进行解释,法官的解释在信念、规则、与原则之间不断的往复循环,直至在各个要素之间形成一个融贯的整体,并以此作为"唯一正解"的基础。注释: 哈格将三段论视为是一种基于"语义学的逻辑有效性观念"的推理形式,该观念涉及到演绎论证的特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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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 侯学勇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律论证 融贯论 整体性 。第二,在相互支持的论点(论据)之间进行循环论证。[23]在这个意义上,一个既定的论据或理由往往是凭借着合理的推论方式从其他作为前提的论据或理由而得到证立的,而这些前提性证据或理由本身的证立问题也会以同样的方式出现。对理由不受限制的要求也是可接受的,特别是由于对理由的需求并不是出自于发现知识的最终基础这一目的(因为融贯论的一元论概念已经被拒绝)。传统逻辑学是以演绎逻辑或形式逻辑为主要研究对象的,而且对演绎逻辑的研究多是从语义和语形的角度进行,较少有人从语用学的角度将演绎逻辑置于实践推理领域予以研究。

演绎逻辑的形式推理过程也就是根据这种推论关系而得以成立的,从在先的理由过渡到在后的理由,依此类推,直至得出我们需要的结论。佩雷尔曼曾正确地指出,"法官并不是在听取双方意见后像一台机器一样运转,他是一个有价值选择的个体,更多时候是自由却不专断地做出裁决,故此,法官的最终决定表明他对某一方当事人观点的偏好。于是,人们开始认为,现代宪法解释的主要任务并非是探究宪法条文的原有含义,而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宪法条文的含义,一种保守的司法能动主义姿态开始生成。

7.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94页。刘星在该文中将legaljustification译为法律确证,现今多数学者将其译为法律证立。如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两个司法解释,一个是《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问题的请示》的批复,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行政机关因不作为而造成对公民权利损害的行为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填补了立法的空白。17.RobertAlexy:ATheoryofConstitutionalRights,JulianRivers,trans,OxfordUniversityPress,2002,p.22. 18.[奥]凯尔森:《论法律解释理论》,李鑫译,载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七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36页。

寻找、发现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法律规范的过程一般被称为"法律发现" ,也有人更形象地称之为"找法","就是从现行的法律规则当中找到可以用来裁判本案的那一个法律规则,即用来进行逻辑推论的那个大前提" ,各种法律解释方法是人们找法的手段。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2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1年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2条的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拥有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法律规范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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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时代另一具有代表性的法理学教材亦认为"法律解释同法律的实施、执行和适用有着密切的联系"。15.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1页。34.NeilMacCormick,"ArgumentationandInterpretationinLaw",inScottBrewer(eds.),MoralTheoryandLegalReasoning,NewYork:GarlandPub,1998.p.250. 35.参见季卫东:《法律解释的真谛--探索实用法学的第三条道路》(上),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6期。一直到今天,司法能动主义基本占据美国司法的主流意识形态地位,但关于它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

采取这样一种解释策略的前提性假设是,宪法具有其起草者给定的确切含义,而且这个含义就是法院通过解释应当达致的目标,也就是说,立法者原意是宪法解释行为所力求达到的目标。于是,人们便对多样的法律解释方法抱以厚望,希望通过不同方法的使用能够从不同的途径发现正确的法律规范,进而获得正当的法律决定。9.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50页。传统上,司法权是三种权力中较弱的一种,但在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行使宪法解释权力,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宪,最高法院拥有了通过司法审查对议会和总统进行制约的权力。

就此而言,法律解释的各种方法是人们针对具体案件发现法律规范之恰当含义的一种手段,多样的解释方法为人们提供多样的发现路径。法官发现判决结论的过程并不是一个合乎逻辑的过程,而是先根据感觉大胆得出结论,然后再到法律或学说中求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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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陈金钊:《法官司法缘何要奉行克制主义》,载《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32.颜厥安:《法与实践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8页。

现实主义法学虽然过分夸大了直觉等感性因素在法官判案过程中的作用,但他们对于判决实际生成过程的揭露恰恰佐证了法律解释等方法只不过是事后对判决结论进行证立的手段。14.郑玉波:《民法总则》,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20-21页。但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之后,最高法院开始扩张性地解释宪法,司法审查权的性质开始发生转变:宪法规范的含义应当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理解,即使是立法者没有预想到的情况,法官也可以根据社会的需要从宪法条文中解释出来。对坚持自由主义或司法能动主义的那些法官而言,这种证立过程显得尤为必要。12.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6页。弗兰克在其代表作《法与现代精神》中运用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法考察司法过程,宣称实际审判过程中决定判决内容的既不是法律规范也不是逻辑更不是概念,而是"跟着感觉走"。

他们认为,传统的演绎推理模型根本没能正确描述法官的实际判案过程。判决过程中法官的个性、直觉和预感是正确解决案件的关键因素,法官很少是从某个前提出发并符合逻辑地推出结论,判决过程往往是先有初步的结论,然后再回溯性地寻找能够证立结论的理由,所以,真正的判决过程是直觉性的而不是演绎性的。

四、小结 人们在发现意义上使用法律解释方法,并不能逻辑地推出"保证法律规范的准确适用"这样的结论,只有在证立意义上使用法律解释方法,才能看到这些方法与"保证法律规范的准确适用"这一结论之间的合理逻辑关系。就此而言,司法能动性即意味着法院通过解释行为对法律的创造和补充。

20世纪初,逻辑实证主义者基于经验主义立场提出科学知识的"发现的脉络"(context of discovery)和"证立的脉络"(context of justification),主张将影响科学假设产生的各种因素归于发现的过程,如创造性想象、宗教信仰、研究者的科研兴趣与热情等。" 解释方法是对所发现的某一解释结果的一种证立手段,这一界定在现实主义法学那里体现的更为明显。

类似地,在司法裁判中,结论往往是依赖法官的个性、直觉和预感等因素被发现的,"法官是根据感觉而不是判断力、是根据直觉而不是推理来做出判断的", 非理性因素在法官发现法律或司法结论的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原发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将法律解释看作是法律适用的一个必要前提,也就是把解释当作是寻找、发现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法律规范的一种方法。在这一立场上,为了从抽象的法律规范中发现能够适用于具体个案的妥当含义,学者们在萨维尼四种解释方法的基础上又发展出更多的方法,如伊藤正己认为法律解释的诸种方法有:文学解释、文理解释、扩张解释与缩小解释、类推解释与反对解释、当然解释。

大力倡导法律解释学的梁慧星也将法律解释看作是法律适用的必要条件:"法律解释乃是法适用之不可欠缺的前提,要得到妥当的法适用,必须有妥当的法律解释。16.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14页。

因此,近三十年发展起来的法律论证理论强调判决理论的"重点在于是否充分而完整地进行对法学判断之证立,而不在于这个裁判事实上是透过何种过程发现的。美国一直秉持的宪政体制是三权分立制度,议会行使立法权、总统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

自此,最高法院在行使宪法解释权时所持有的态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两个案件的批复,显示出司法机关在处理特定案件时的积极能动态度,它试图通过司法解释来弥补立法文件与社会需要之间的空隙、纠正某些普遍性社会问题。

" 当代著名的法律论证理论学者阿列克西在区分"发现的过程"与"证立的过程"基础上主张,法律论证理论主要关注的是证立的过程,而非发现的过程。转引自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13页。" 显然,苏力言下的法律解释也不是为了某个结果的发现,而是为那个已经存在的做法提供有说服力的法律理由,解释是证立司法结论的一种手段或方法。可见,多元的解释方法不一定能帮助我们"准确"或"妥当"地适用法律,充其量,各种解释方法的使用不过是帮助我们找到一种"可能"的、而非绝对正确的答案。

近几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对一些特定案件的法律批复中,更加彰显其在解释法律规范时的创造性。" 在这个意义上,任何将现行有效法适用于具体个案以获得正当法律决定的过程,都离不开解释。

注释: 1.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94页。39.参见Black,HenryCampbell,BlackLawDictionary,6thed.WestPublishCo.,1990.p.847. 40.参见信春鹰:《中国是否需要司法能动主义》人民法院报/2002年/10月/18日/ 41.参见徐景和:《中国判例指导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147-163页。

38.[美]克里斯托弗o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黄金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第5页。4.孙国华主编:《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296页。

作者: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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